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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生活中,许多人都曾经历过这些烦恼,而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泄露。对于这些乱象,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表示:“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十分必要,这对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意义重大。”
谈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制度设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迟日大委员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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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上,应当明确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企业等非公共部门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同时不得因被收集者拒绝提供个人信息而影响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对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而言,应当在依法的基础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个人信息收集上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平台,直接实现在各公共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并由一个确定的主体负责收集、提供和保护,既避免对个人信息多头收集、多头管理造成的不便,又减轻了公民个人重复填报相关信息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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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应当强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自我规制义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往往具有强制性,且收集的范围更广、内容更为具体。因此,应赋予其更为严格个人信息保护和自我规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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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应当探索完善个人信息非损害类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对于因个人信息泄露被侵权的公民个人而言,既没有能力去追查侵权方获取其个人信息的来源,又难以专门抽出时间精力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个人权益。因此,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关,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侵权举报平台,予以被举报者个人信息来源强制公开义务,赋予公民个人对非公共部门收集个人信息具有自主删除权利等。
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