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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关注|中国人民大学王某某事件引关注,李君主任谈“性骚扰”

时间:2024-07-31   访问量:54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被控性骚扰一事震惊整个学术圈,持续引发关注,这也同时将职场性骚扰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推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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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你了解多少?是否能够准确识别性骚扰?当面对性骚扰时该如何应对?法律对于受害者又赋予了怎样的权利救济措施?


针对王某某事件和性骚扰话题,我所主任李君律师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的采访。来看李君律师的看法和解读,让我们好好认识性骚扰,一起学会勇敢地对“性骚扰”说“不”!



记者:什么是性骚扰?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哪些犯罪情形,将面临哪些法律处罚?


李君律师:性骚扰行为是指一方利用职权或优势地位,对他人进行性暗示、性要求等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其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王某某作为导师,若其行为构成性骚扰,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根据情况,王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甚至可能构成强奸罪,具体罪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确定。如果证据确凿,王某某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记者:职场上乱讲“段子”,是开玩笑还是性骚扰?

李君律师:这需要根据“段子”的内容、语境和听者的感受来综合判断。如果“段子”包含性暗示,且让听众感到不适、侮辱或受到冒犯,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性骚扰。


记者:受害妇女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李君律师:当遭遇性骚扰时,受害妇女应立即向学校、警方或相关机构报告性骚扰事件,同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通讯记录、视频、目击者证言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记者:发生职场性骚扰,受害者是否可以向单位追责?

李君律师: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可以要求单位采取措施,并有权向单位追责。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性骚扰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调查和处置措施。所以,在王某某事件中,如果学校未能履行以上这些职责,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家属索赔,合理吗?

李君律师:这个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因素。如果女子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慎导致性骚扰者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部分可能需要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


相关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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