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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唐萍律师团队代理一起复杂合同纠纷案件胜诉,获当事人好评

时间:2024-05-06   访问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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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23年7月16日签署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构筑物屋顶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建设产业基地中的厂房屋顶用于建设光伏电站,租金按每块光伏面板每年28元计算,每五年支付一次;合同还约定了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曰内进场施工,进场施工后三个月内完工。被告于 2023年8月5日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23年11月5日前完成施工并投入发电;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停工,至今未能完成,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口头回复因该电站并网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多次发函与被告协商,并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均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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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难点主要在于案涉租赁合同是否满足解除条件,是否可以根据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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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萍律师认为可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被告提供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场地,但被告仅在场地上安装支架后就停止施工,并未按合同约定在进场施工后三个月内完工(被告于2023年8月5日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23年11月5日前完工),无法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在本案租赁法律关系中,原告即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屋顶,被告即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原告作为出租人取得租金收益的主要合同目的显然已经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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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7月16 日签署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构筑物屋顶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3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建设在原告位于万宁市东澳镇的东澳鹅产业基地中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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