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本所人事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所工作人员的聘用、试用、职务任免、奖励、律师转所、辞退等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所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
四、聘用程序及要求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时应由合伙人或行政主管、行政副主管组织面试,必要时商请所主任参加面试。
(四)负责面试的合伙人或行政主管、行政副主管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后,应严格制作应聘人员评查表,作出初步意见后附上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交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所主任作出评查意见。
(五)应聘人员经评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向其发送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
(六)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录用通知书;(4)照片两张;(5)律师事务所要求的其他证件及证明资料。
(七)应聘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注明聘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本所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硕士、博士学历以及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优先聘用。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文笔优秀者优先聘用。
(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具备所聘职位的相应技能;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六、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七、用人制度
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3年。聘用人员原则上试用期为3-6个月,特殊情况经所主任批准可无需试用。
八、奖励制度
本所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九、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所合伙人会议或主任决定予以辞退。
(四)员工因各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一个月填具“离职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主任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由行政主管签发离所证明,交办公室发文。
(五)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多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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