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案件受理、办理、结案全流程,实现统一归口、全程管控、规范高效、责任清晰,防范私自收案、违规结案、案卷流失等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所有法律事务、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案件的统一收案、统一分配、统一结案、统一归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统一归口:案件由案管/内勤/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审批、统一编号
严禁私收: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私自结案
全程留痕:收、分、办、结、归全流程书面记录、系统留痕
规范高效:严格时限、标准、审批,保障质量与效率
第四条 收案范围
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案件
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审查、专项顾问
信访、投诉、纠纷调解案件
其他需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收案条件(禁止收案情形)
超出本单位业务范围/管辖权限
存在利益冲突未检索或未获批
委托人身份不明、虚假材料、非法目的
明显无事实/法律依据、恶意诉讼
收费明显违规、风险代理违法
重大敏感案件未履行报批
第六条 收案流程
1. 接待登记:承办人/接待人填写《收案登记》,记录委托人信息、案由、诉求、联系人
2. 审查审批:填写《收案审批表》,报律所主任审批- 审查:主体、管辖、利益冲突、案情、收费、风险、是否重大
重大案件: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报批
3. 统一编号:审批通过后,案管/内勤统一案号、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4. 签订合同:以单位名义签订委托/代理/办案协议,统一盖章
5. 统一收费:财务统一开票、收款,严禁个人私自收费
6. 分配承办:按专业、负荷统一分配承办人
第七条 材料移交
收案后,承办人领取案卷材料,办理移交签收,建立案卷卷宗。
第八条 办案要求
按法定期限、单位规程办理
及时录入进展、材料、文书至案件系统
重大事项、风险、延期、变更及时报告审批
全程接受案管/审管流程监控
第九条 中止/延期
案件需中止、延期、变更请求的,承办人提交《案件中止/延期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结案标准
符合下列之一方可结案:
诉讼/仲裁:裁判/调解/撤诉/不予受理生效
执行:执行完毕、终本、终结、驳回
行政案件:处罚/强制/复议决定生效、履行完毕
非诉讼:事项办结、合同终止、委托人确认
其他:依法终止、移送、撤销
第十一条 结案流程
1. 承办自查:案件办结后,承办人自查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结论生效
2. 填写结案表:提交《案件结案审批表》,写明: 案号、案由、承办人、办理机关、期限
办理经过、结果、文书编号、费用结清、财物/文书清退情况、案卷材料清单
3. 部门审核:档案管理员审查质量、程序、材料
4. 统一审批:案管/审管/分管领导统一结案审批
5. 系统报结:审批通过,案件系统统一结案
6. 禁止未批结案:未经统一审批,不得擅自结案、销号
第十二条 禁止结案情形
主要文书未生效、未送达
案卷材料缺失、不规范、未签名
费用未结清、财物未清退
遗留问题未处理、风险未化解
需上诉/复议/申诉而未明确
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归档要求
结案后30日内承办人整理卷宗:
材料齐全、顺序规范、页码完整、目录清晰
纸质+电子档案同步归档
案管/内勤统一验收、入库、保管
第十四条 保管与查阅
档案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保密安全
查阅、借阅、复印履行登记审批
保管期限按法规/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规追责:
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私自结案
收案审查不严、利益冲突未查、违规收案
结案弄虚作假、材料缺失、未批结案
案卷丢失、损毁、泄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与上级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