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本所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所设立出纳和会计,财务实行所主任审批制度。
三、本所业务活动中的一切收费均由出纳统一负责,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出纳因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报请主任同意后方可由他人暂代收取。
四、出纳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费票据和空白支票。出纳因保管不善,致使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会计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依法纳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
六、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
七、会计主管的职责是具体领导本所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定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并结合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八、本所人员的报销必须填写报销申请表,并附上有关凭据,经所主任审查签批后,财务室方可支付。
九、本所因需购置一切物品,实行先审批后购买的办法购置,由办公室填写购置物品申请表交由主任审批。
十、本所购置的财产物品,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合伙期间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和支配,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和处理,但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本所应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其具体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下列费用未经特别约定,原则上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其他经与委托人商定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三、委托人如支付上述费用,应由本所统一先行代收,委托事项办毕后,由本所与委托人再进行结算。本所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所代收上述费用时,应向委托人出具正式收款票据以作凭据,并在票据上注明费用项目。律师办案支付相关办案、差旅费用后,应凭票据与委托人具实结清,多退少补。
五、本所先开具发票,但是委托人拖欠律师服务费的,原则上先由本所垫付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费。如委托人拖欠律师服务费,在本年度内的超过半年或可能跨年度的在本年度12月之前,由财务部门将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费从该律师的工资或其他案件律师服务费中扣除。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所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收费后,原则上不再退费。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退费:
(一)收费的确不合理的;
(二)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三)当事人与本所协商终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
(四)经所主任和承办律师共同认定可以酌情退费的情况。
二、退费申请应由当事人书面向本所提出,在书面申请上应写
明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
三、本所收到申请后,交由承办律师、执行主任和行政主管进行初审,后呈所主任负责审查和确定。所主任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向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作出退费与不退费、退费多少的决定。
四、退费金额仅限于本所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预收的办案、差旅等费用的范围之内。
五、所主任作出的退费决定,承办律师必须接受。
六、本所作出退费决定后,根据退费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如退费仅涉及律师服务费的,由承办律师负责将原开具的发票收回,由所主任签字后交给财务,由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重新开具发票。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条。
(二)如退费仅涉办案、差旅等费用的,由承办律师将应退办案、差旅等费用交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条。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三)如退费既涉及到律师服务费,又涉及到办案、差旅等费用,则分别按上述方式处理。
七、退费时,本所应与当事人签订退费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当附卷。
八、退费部分已计入承办律师创收中的,由财务人员在其创收中扣除;承办律师已提取的,由财务人员在本月度结算日前扣除,如不能扣完的,由承办律师本人以现金补足。因退费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如税费等,由承办律师承担,财务人员在本月底从其收入中扣除。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规范本所财务报销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报销的内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
(二)行政办公费用;
(三)本所《业务培训实施办法》规定报销的学习培训费用;
(四)其他由主任同意的报销费用。
三、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所主任同意。
(二)行政办公费用、学习培训费用或其他个人报销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经会计审核后由所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四、财务报销范围
(一)因公出差会议费用实报实销。会议期间自理部分,视情况报销。
(二)其他费用按规定列支。
五、因公出差的报销须在出差归来后十日内报销完毕。行政办公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后十日内报销完毕。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更好地执行财务制度,加强本所工作人员的借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制度所指借支是指本所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为本所办理公共事务需要或因私事需要进行的借款。
三、办理借支程序:借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事由、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报经出纳、行政主管、主任签字同意后,交由财务部办理借支。
四、因公共事务需要的借款,以预算为基础确定借款金额,借款人员应办理公共事务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报销,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五、因私借款,原则上所借款项不超过其实际所需金额的30%。
六、临时借支工资款的(含案件提成款),原则上不超过当月工资标准的50%。
七、特殊情况需要超额借支的,需书面向主任汇报,经出纳、行政主管、主任审批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办理支付。
八、本所所有借支原则上不允许跨财务年度借支,即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的借款,必须在本财务年度内结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的,需书面向主任汇报,经出纳、行政主管、主任审批签字后,顺延至下个财务年度结清。
九、本所所有借支遵循“欠款未结、后款不借”的原则,即前次借款未结清的,则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十、本所工作人员超出本制度规定的期限未结清借支款项,又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则由财务部门于应还款当月起从其月工资及提成款中扣除50%,直至结清借支款项。
十一、借款人与本所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在财务部门办理完借款清偿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行政主管审核签字确认借支已清偿完毕后方能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分割、挪用、处置合伙财产。
一、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将本所财产出借给第三人使用或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除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从本所撤回资金。
三、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四、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本所已发生的债务应从合伙人的财产中先扣除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本所在每一年度对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合伙人退伙或入伙的,在合伙财产转让完毕后,重新评估确认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份额。
六、本所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下:按照所持合伙份额的比例。
七、本所的亏损分担方式如下:按照所持合伙份额的比例。
八、本所的全部收入在扣除成本支出、税金及各项基金等项费用并弥补上一年亏损后净收益可作为利润分配。
九、本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本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本所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本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本所债务以及本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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