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为规范本所合伙人议事规则,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二、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三、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一)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二)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重要规章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五)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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