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主管制度 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1、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2、律师收案前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书面或笔录的形式将承办方案和风险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委托手续。承办方案原则上应形成书面,但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除外。3、律师收案应在与委托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先行拟制《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如实填写《收案审查表》,并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和《收案审查表》一···
五、行政专职人员管理制度(一)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一、为加强本所管理工作,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守则。二、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全力以赴干好本职工作。应当认真对待每一天的工作,尽力做到不出差错。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提高专业水平。对所从事的业务,应以专业标准为尺度,从严要求,一丝不苟,规范、专业、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四、律师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维稳,尽量化解矛盾,不得挑辞架讼。五、不得从事危害本所利益活动。在业务交往中,不得索取或收受委托人的酬金、礼品。六、尊重同行···
(四)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培训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使政治和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依据《律师法》、《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第四章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所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和本所制定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和业务培训。非经主任或行政主管同意不得缺席。缺席者必须事后补充学习(以学习日记为准)。三、政治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所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律师助理、后···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据《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所建立由所主任或其指定专员负责下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三层审查处理制度。首先,承办律师在接案前应当对案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其次,收案审批时行政主管和所主任或其指定专员应再审查;最后,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盖章时盖章、登记人员应再一次审查。三、本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统一收结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案件受理、办理、结案全流程,实现统一归口、全程管控、规范高效、责任清晰,防范私自收案、违规结案、案卷流失等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所有法律事务、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案件的统一收案、统一分配、统一结案、统一归档,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基本原则统一归口:案件由案管/内勤/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审批、统一编号 严禁私收: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私自结案全程留痕:收、分、办、结、归全流程书面记录、系统留痕规范高效:严格时限、标准、审···
四、业务管理制度(一)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 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
三、人事管理制度(一)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一、为规范本所人事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二、本所工作人员的聘用、试用、职务任免、奖励、律师转所、辞退等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三、本所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四、聘用程序及要求(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时应由合伙人或行政主管、行政副主管组织面试,必要时商请所主任参加面试。(四)负责面试···
二、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提高律师行业防范洗钱风险能力,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规范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合伙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凡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下列事项的法律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一)买卖不动产;(二)代管资金···
一、综合管理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为规范本所合伙人议事规则,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二、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三、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一)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二)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重要规章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五)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
目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点击查看)(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